学术报道
现象学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举办“现象学与中国哲学”泰山讲座(第三回)

2022年12月23日晚上,山东大学现象学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、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举办“现象学与中国哲学”泰山讲座(第三回)。本次讲座采取线上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上海师范大学张志平教授做学术报告,报告题目是“人的尊严:一种词源学、谱系学和现象学的考察”。讲座由陈治国教授主持。

张志平教授的报告开门见山地解释了本次讲座的题目。首先,通过“词源学”,本次报告意在考察中国古代的“尊”“严”和“尊严”在汉语中的基本涵义,而不打算阐述“尊严”这个词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最初源头。其次,“谱系学”通常指历史的、发生学的追溯,但是,本次报告的谱系学并不是要从古希腊哲学开始讲起,而是选择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和近代思想中的四位思想家,对他们的尊严观进行分析。最后,至于“现象学”,张志平教授坦言,现象学有不同的类型个分支,这里主要是以某种意识论现象学为视野展开相关讨论。

对讲座题目进行此番解释之后,张志平教授按照“词源学”“谱系学”和“现象学”这三个方面依次展开了自己的报告。

在尊严的词源学考察方面,张志平教授认为,中国古代哲学中,很多话语虽然并不直接讨论“尊严”二字,但它们所描述的行为都与人的尊严有关。例如,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(《论语·里仁》)和“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”(晋书·陶潜传》)等。那么,什么是“尊”,什么是“严“,什么是“尊严”?“尊”字在汉语中有4种涵义:①通“樽”,表示古代祭祀用的礼器;②表示价值尊贵;③动词性的“尊”,表示“敬重”;④名词性的“尊”,表示“尊长”或“令尊”。“严”也有4种涵义:①紧急、紧迫;②敬、威、尊、毅、戒等;③现代汉语中的用法:一是无漏洞;二是紧急、重大;三是不放松、不姑息;④综合起来,“严”意味着事情重大,人需要严肃对待,以此体现出一种敬重、审慎、约束或不姑息的态度。从“尊”和“严”的这些含义中可以看到,合并这两个词的“尊—严”就意味着严肃、甚至严苛地呵护并实现自我或他者的尊贵价值。

在尊严的谱系学考察方面,张志平教授对皮科、帕斯卡、休谟和康德这四位哲学家的尊严观进行了谱系学的考察。皮科(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,1463—1494年)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、神学家和哲学家。皮科认为,人所独有而其他事物不具有的东西构成了人之为人的尊严。那么,这种特质是什么?皮科指出,就本质而言,人蕴含着所有性质的实体和整个宇宙的丰富性。对于皮科来说,虽然上帝在人出生时就赋予了人以各色潜能,但人成为什么、具有什么样的本性,取决于人的选择。正因为如此,人的卓越和人的尊严在于这样一个事实:人是其本性的制造者,能按照自己的选择造就自己。显然,对人之本质的这种界定,具有较强的存在主义色彩。根据这种尊严观,人的尊严具有潜能性和现实性,只有当人受到信仰的指引并朝向上帝,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尊严。鉴于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同等地迈向上帝,这种尊严在不同的人那里是有差等的。

布莱士·帕斯卡(Blaise Pascal,1623—1662年)是法国数学家、物理学家、哲学家、散文家。根据帕斯卡,人与其他事物相比而言的尊严在于,人在万物中的价值等级是最高的,因为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芦苇。这种尊严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,无关乎个体之间的价值差异或道德善恶。这是帕斯卡思想中广义的尊严。帕斯卡尔还提出了一种狭义的尊严,这是人与其自身相比而言的尊严。人与万物相比,只要人思想了,人就是有尊严的;而人与自身相比,只有当实现了自身的更高价值,人才是有尊严的。在这一点上,帕斯卡与皮科的尊严观具有一定的相似性。

大卫·休谟(David Hume,1711—1776年)是苏格兰哲学家。休谟基于他的经验论、怀疑论哲学,对帕斯卡意义上的尊严进行了解构。他认为,人性是复杂的,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,并非所有人都能思想。更进一步说,即便我们当中的少数人能够思想,但与全知全能者的智慧相比,这种思想也是微弱的。因此,人与其他事物相比并不具有一个独特的尊严。这样一来,尊严只是一种相对的比较性概念。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尊严,但没有任何人绝对地有尊严。这表明,休谟让尊严变成了一个相对的概念。

伊曼努尔·康德(Immanuel Kant,1724—1804年)是德国哲学家,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。在康德这里,尊严具有非常复杂的一个面向。康德基于自己的认识论,区分了物自体(本体)和现象;相应地,人也可以被区分为现象人和本体人。现象人处于自然法则和因果关系网络之中。因此,这样一种现象人是一种无足轻重的存在,这种人与现象界的一切存在者一样受自然法则的支配和摆布。对于这种现象人,没有什么尊严可言。而本体人作为位格,即作为实践理性的道德主体,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;他的价值不应仅通过实现其他价值而实现,因为他本身始终就是目的本身,而不仅仅是手段。这种绝对的内在价值,便是康德思想中的尊严。人之所以有这种尊严,是因为人是有理性的;也正因为如此,人才是目的自身。凭借这种尊严,人要求所有的有理性存在者的尊重。由此可见,在现象人的尊严问题上,康德比休谟更进一步,因为康德主张现象人不具有任何尊严,但是,本体人却绝对地具有尊严。这样一来,康德恢复了尊严对于人而言的内在固有性;在此意义上,也恢复并进一步确立了人人平等的观念。在康德那里,一个作为位格的人的尊严是在自尊、尊他和他尊这三重维度上绽放出来的,就此而言,我们说,康德的尊严概念并非单一的,而是蕴含着张力和变奏。作为理性的道德主体,在道德上自尊的人不仅自律地立法,而且能够发自内心地尊重并遵循道德法则。其道德行为的结果也必然是尊他的。不仅如此,当所有的道德主体都作为目的王国的成员而共同生活时,他们也同时收获到了因他者的尊重而被经验到的尊严。如果没有被他尊,即使自我能做到自尊和尊他,其人格尊严由于被动地被别人剥夺,也仍会是不完整的。就此而言,唯有自尊、尊他和他尊的统一中,人的尊严才在真正意义上从潜能转化为现实。

在尊严的现象学考察方面,张志平教授主要基于胡塞尔的现象学,以现象学的方式考察了尊严意识的本质。张志平教授认为,现象学地看,尊严在精神自我的主观性中有其根源,离不开精神自我的尊严意识。唯有在尊严意识中,存在的尊严或尊严的存在才绽放出来。就人而言,其尊严意识乃是由自我、他者及行为共同构成并在其关系中呈现出来的一种纯粹意识现象,它既涉及到我如何对待他者,也涉及到他者如何对待我,还涉及到我和他者在这种关系中如何存在。尊严意识因此从本质上讲是关系性概念。就此而言,尊严意识不是封闭的意识,而是一种出离自我、朝向他者的开放意识。在尊严意识中,自我的价值赋予对象,也就是尊严意识的意向对象,并非是一般事物,而是自我及其行为。在尊严意识中,存在着对相比于目前而言更高价值的意向。这样一来,尊严意识乃是实然意识和应然意识的统一。人之所以追求有尊严的生活,是为了其自身存在的完满性。因此,尊严意识也意味着一个人具备了感同身受和去自我中心化的能力,即能“严苛”自己,视人如己地善待他者,以实现彼此的“共同善”。

报告结束后,在交流互动环节,张志平教授详细回答了听众们所提出的问题。最终,陈治国教授再次感谢了张志平教授。“现象学与中国哲学”泰山讲座(第三回)就此圆满结束。

文/买买提依明